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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利用犯罪预备来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【南京刑事律师辩护教程】

浏览:次   发布日期:2013-04-02

南京刑事律师辩护教程】
如何利用犯罪预备来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

    刑事辩护中,如果案情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,那么将大幅减轻被告人的罪责,加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应当免予刑事追究,因此犯罪预备是一个非常不错的辩护理由。

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:

  (1)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,如购买匕首、寻找棍棒、绳索等;

  (2)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,如准备斧头砸门,准备锯错撬锁等;

  (3)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;

  (4)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,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。

 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:

  (1)事先踩点,调查犯罪现场,调查被害人行踪等;

  (2)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;

  (3)勾结、集结共同犯罪人,进行犯罪预谋。

  现实生活中,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。




另一方面: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是:

其特征是:一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;二是表示人用口头、书面、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;三是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,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。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,比如说我恨某某人,我真想把他给杀了,或者说现在这个社会是人不发横财不富,马不食夜草不肥,说出了自己将来也想当“江洋大盗”之类的话,但是没有任何行动,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,这本身不是行为,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。因为刑法只有惩罚行为的情况,如果连准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惩罚的。

  但是,一方面要注意,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、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,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,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,实际上就成了为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手段,就是一个预备行为,而仅仅是犯意流露的问题。比如,某人对他人发出威胁,你给我钱,你不给我钱,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,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。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,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,而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(通过威胁,敲诈勒索),并且还是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。另一方面要注意,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,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;同时还要注意,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,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,在这种场合,就应该认为是犯罪。所以,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,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,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;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,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,或者说是一种思想活动,这种思想活动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丝毫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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